商业龙头银座股份又陷租赁纠纷 在临沂被判支付违约金1174万

临房网 2020-07-06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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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房网讯: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股份 ”)7月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子公司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银座商城”)曾与郯城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作方式为利润分成模式。在2020年1月,宏达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再次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临沂银座商城、临沂银座郯城分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00万元,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就本案违约金确认预计损失600.00万元。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跨区域、多业态的大型零售连锁集团。集团在山东、河北、河南、江苏等地拥有大型商场165家,便民超市200多家,从业人员15万多人。经营范围涵盖了现代百货、便利店、奥特莱斯、电器专营等业态,以及电子商务、物流配送、食品加工、红酒、珠宝等业务,2018年,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中国连锁百强企业名单排名第44位。

近日,银座股份收到《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要求临沂银座商城支付宏达公司违约金11740516.0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并驳回宏达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临沂银座商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宏达公司负担58560.00元,临沂银座商城负担8324000元;评估费45000.00元由临沂银座商城负担。目前,临沂银座商城不服本次判决,已决定上诉,目前正在准备上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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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银座商城临沂店

基于谨慎性原则,银座公司已在2019年度就本案违约金确认预计损失600.00万元,公司现根据本案一审判决违约金金额11740516.03元对2019年度确认的预计损失进行调整,计提2020年度当期营业外支出5740516.03元,同时将一审案件受理费83,240元、评估费45000元计入2020年当期费用,以上合并预计减少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0.16万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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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上可以看出,2020年一季度,银座股份实现营业收入24.8亿元,同比下降31.3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0亿元,同比下降258.46%。基本每股收益-0.2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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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2年5月18日郯城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下称银座郯城分公司)被郯城县金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都公司)一纸状告,三者之间产生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宏达公司辩称,原告称与被告之间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并没有构成租赁合同。2014年政府招商,私自转让不成立,政府也参加了。其中租金问题与第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银座公司也认为自己公司与原告及第一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关联性。租赁合同主体为第一被告和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主体中并不包含银座郯城分公司,明显诉讼主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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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告提供的2012年5月18日拆迁改建合同书是否为有效合同;争议的焦点二:租金是否为245.66万元。

判决如下:被告郯城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郯城县金都商贸有限公司租金18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同时驳回原告郯城县金都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55元,由原告负担10366元,由被告负担16089元。

不仅如此,在2月19日就有公告称,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长安”)曾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银座”)签订租赁合同,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就协商变更原租赁合同并相关处理等有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东营长安认为东营银座违约,要求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东营银座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因此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营银座。案件受理费 346868.00 元,由东营长安负担 97123.00 元,由东营银座负担249745.00 元。

银座股份表示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 2019 年度就上述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确认预计损失和费用49611262.67 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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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银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安公司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的房屋租金2032868元及物业费261364元,驳回长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银座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银座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长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判决:案件受理费64409元,减半收取32205元,由原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27元,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负担24578元。如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将全额缴纳诉讼费。

    编辑者:yangjia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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